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就不能再向第三者索赔,而应当将向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一般而言,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理赔时最明显的原则之一。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对此,我国《保险法》第68条就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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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内容: 1.保险金额,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的金额。 2.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障而付出的代价。 3.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义务的具体体现。 4.保险期限,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5.保险时效。任何合同都有时效问题,人身保险合同也不例外。 6.失效和失权。 7.订约时间。人身保险合同中,订约时间是很重要的事项,一般要写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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