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⑵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⑶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⑷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⑸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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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是行使国家的审判、侦查、起诉、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再审改判为没有罪的,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采取后置的原则。既谁最后做错了,谁赔偿;后面的发现前面做错了,后面的纠正了,提出来了,错误就没有持续下去,就是前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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