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购买社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都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参加社会保险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如何约定,都是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所以,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购买社保的。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约定依法当属无效。 双方约定不购买社保可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基于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二)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共同承担的一项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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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依法拒绝单位的加班要求,但是有以下特殊情形一般不可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其他。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下列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 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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