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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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公章管理办法不一样,要根据具体文件确定。通常情况下,印章由指定印章专管员进行保管和使用,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使用印章时一律办理用印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须将用章情况按要求填写好,以便索查。对办公室核稿、中心领导签发、制度、总结、计划等,打印后印章专管员可直接盖章;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盖章。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参加、会议等需开具证明、介绍信的,经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公章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要由经办人签字。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登记手续。企业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企业员工因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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