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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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2、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3、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4、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5、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伤情鉴定是指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当在受伤后的重要时间节点内,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状况,拟订确认伤情等级,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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