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检察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拘留的侦查人员可以使用强制手段。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以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已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给释放证明。如果对被拘留人不释放而继续羁押,被拘留人或其家属有权要求释放。 对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因现行犯而予以拘留,必须立即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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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行政拘留适用对象是自然人,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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