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矛盾纠纷所导致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打人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子女,基于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违法行为,不会被拘留,但是警方可以执行行政罚款。同时,受害人可以主张合理的民事赔偿。如果对方属于以发泄情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一名受害人轻伤或两名受害人轻微伤、导致受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随意殴打老年人、孕妇、残疾人、未成年人、城市流浪人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293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经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纠集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A、结伙殴打他人的。B、殴打残疾人、孕妇、未满14周岁的人或60周岁以上的人。C、一次殴打多人或多次殴打一人。3、受害人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依法予以给付。受害人因伤致残,其因生活上需要所增加的必须费用,伤残赔偿金、残废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以及因康复治疗、后续治疗所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依法予以给付。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1条、43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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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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