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很常见的案件,由于这两个案件具有很强的暴力内容,所以刑法规定的对其处罚的往往也是很严厉的。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定罪处罚,做到定性准确,罚当其罪,促使我们加快法制化的进程,做到依法治国。在具体的认定二罪的过程中,应在深刻掌握二者本质区别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尤其应考虑案发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与打击强度,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有无预谋及如何预谋,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表现出来的态度等等。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定案,也不能只考虑行为或结果的某一方面来定罪。进行理论上的区分,是为了做好司法实践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司法实践工作的水平上升。明确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最的本质区别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进行认定,有利于刑法得到正确的适用,体现罪行法定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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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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