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规定)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二)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三)致残一级至四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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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员工工伤保险待遇与全日制员工应该是一致的,都是由用人单位去缴费,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的并且经过了工伤认定的,是享受其工伤保险待遇的。
非全日制员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个人意愿。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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