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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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条件包括: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余人并没有申请的资格。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和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是一致的,复审的理由也必须跟原来的理由是一样的,申请人还必须要支付商标评审费。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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