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存在,要靠证据来证明。对于没有证据支持的债务,得到清偿的几率会大幅度降低,所以证据的管理是不良债权管理的基础性配套工作。很多企业对此事的理解上有误区,他们往往在需要诉讼的时候才开始收集证据,而且认为收集证据的责任在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或者处理诉讼案件的律师身上,其实这个观点极其错误。专业人士不是否认法律事务部门或律师负有收集证据的主要责任,但是在此需要提醒企业的管理者,大量的证据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一旦错过了时机,就很难收集到。例如,业务员给对方送货,对方没有在货单上盖章,而只是由经办人签字,然后业务人员就将此货单带回,显然这是一个不规范的证据,但是如果想弥补,往好了说业务员再跑一次就可以了,损失点路费而已,往坏了说,对方就是不给你补盖公章,一旦发生诉讼就否认收到货物,这样损失可就大了。 证据的收集应该是一个公司各部门的所有员工通力协作的问题,这里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建立起规范的证据收集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切实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可惜的是,很多企业缺乏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在面临诉讼时,会发现自己没有证据或拿出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让律师爱莫能助,所以一定要收集、保存好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涉及不良债权的证据。 一般来说,有关证据大致包括: 1)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主要是合同,合同的变更也应有相应的证据。 2)能够证明我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对方提货的手续。 3)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对方出具或认可的欠条、还款计划、对账单等。 4)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即违约的证据,如因对方提供产品的技术问题,我方已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的证据,标的物的检验报告,对方承认质量问题的证据。 5)债权债务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针对证据的收集、保管机制都包括了哪些相关规定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现金保管制度的相关规定: (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人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防止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单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帐外小金库。
起诉证据,是当事人为获得积极的起诉后果而于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用来证明起诉人享有起诉权以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起诉证据的提供者为原告,原告在诉讼中占有主动地位,对其科以提供起诉证据的责任,可以制止不必要的滥诉行为。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提交解决的纠纷明确化、特定化,避免重复起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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