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是无过失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过错标志着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轻慢,以及对义务和公共准则的漠视。”过错在范围上是有限的,指上述四种行为,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情况。不能将过错理解为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而最终离婚的一般过失。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在离婚案件中主要表现为故意。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以客观的行为过错来承担赔偿责任,是简单而客观有效的。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素。由此不难看出,精神损害的构成条件非常严格,在实践中认定损害事实存在比较困难。由于现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方举证比较困难,甚至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因此是否可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颇值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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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婚姻当事人有特定的过错行为;离婚是由过错行为引起的;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因情况而变化。
精神损害赔偿需具备的条件如下: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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