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一样的: 1、当事人及子女属于非农业户口的,不属于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参与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补偿);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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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子被拆女儿能不能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父母房屋拆迁时父母仍然在世,则拆迁补偿归父母所有。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是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属于父母的补偿给父母;若是父母房屋拆迁时父母已经过世,并且生前有立遗嘱将房屋分给女儿的或者是赠与女儿的,则女儿就可以分到拆迁补偿;如果父母生前没有遗嘱或者赠与,则女儿只能通过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分到补偿。
房屋登记在父母的名下,属于父母的财产,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归父母所有,子女不能分割。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处分、收益和使用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所以,除非父母自愿给子女赠与拆迁款项,子女是不能获得拆迁款,只有当父母不在了,子女可以按照继承法,有遗嘱的从遗嘱,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及顺序分配遗产。即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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