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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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立案标准如下:明知是毒品,携带、邮寄、托运,以运输毒品罪立案;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吸食,从中牟利,以贩卖毒品罪立案;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都立案;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毒品案件立案按以下标准立案:非法制造、出售、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提供场所和毒品,允许他人吸食,从中获利的;制造、销售、运输假毒品的;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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