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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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申请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申请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对申请事项有争议的;隐瞒事实的;提供的材料不足的;申请事项不合法的;申请事项违背社会公德。
公证机构办理以下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存证据;文件上的签名、印章、日期、副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他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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