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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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