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合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辅助器具定点单位,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肢残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限额进行调整。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辅助器具90项,同时,提高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具体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者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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