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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生效的三种形式有什么不同

2023-08-07 1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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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07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中规定了三种方式,即:“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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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口头形式:它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内容,无需任何文字记载.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即时清结的交易。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保证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或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也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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