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或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也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按一般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