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工资结算到解除合同之时止,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公司裁员,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工资应当支付到解除合同之时,并在办理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另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款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同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年限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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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存在员工过失导致公司受损的,不给予赔偿,如果是劳动者存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情形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如果是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则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公司停工停产、员工放假的,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正常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支付生活费,最低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3、公司关闭的,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4、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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