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政府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单位及管辖单位财产流失的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3.超越权限干预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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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以及证券职权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概念通常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手段,让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并且予以批准或登记,导致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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