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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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1、双方确认竣工的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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