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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缔结的,以快递企业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 (一)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保价条款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 (二)可预期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银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特殊物品的赔偿:特殊物品是指类似于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这样的物品,很难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律师建议寄件人以侵权为起诉请求主张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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