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承担”又称“履行承担”,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在“履行承担”场合债权人并不取得对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而在第三人给付合同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给付。但单纯依照此种标准区分的话,在第三人拒绝履行时,二者的区别就不够清晰了。因此,还应当看到,在“履行承担”场合,债权人对债务人仍然享有履行请求权,而在第三人给付合同场合,债权人对债务人自始即不享有履行给付的请求权,而只在第三人拒绝给付时对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学者认为,在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中,可以存在原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的同时,还负有使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以及债务人只负有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两种情形。其中,前一情形第三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时,债务人仍负有履行给付义务。但该履行并非代为履行,而是履行其应负的义务。在后一种情形,债务人才仅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其合同标的为债务人负有使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履行给付的义务,因此债务人并没有自己履行合同给付的义务。否则,就是史尚宽先生所说的“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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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1、债权是否得以实现存在区别,第三人债务清偿使得债权得以满足,债权债务处于消灭的状态,但是债务承担只是多一个承担债务的人,债务依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2、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只有第三人的地位,而债务承担后,该承担者具有债务人的地位。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有以下几点:首先第三人履行一般是指,债务未转移,第三人没有参加债务。第三人拒绝清偿的,债权人不得要求第三人清偿,而应当向原债务人追偿。债务承诺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清偿他人债务的协议后,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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