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设立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成立流程: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八)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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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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