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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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