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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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为: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关于二者的子女抚养问题、子女的探望权以及双方对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与债务的分割与处理。
离婚协议需包含下列内容: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的财产和债务的基本情况和及相关处理方式协商一致的意见;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权协商一致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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