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本身不构成刑法上的罪名,但在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当然,如果吸毒的同时还实施了其他的毒品犯罪,那就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了。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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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1、行为人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达两次以上,或一次容留三人以上的; 2、因容留他人吸毒被予以行政处罚后再犯的; 3、对未成年人吸毒予以容留的; 4、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容留吸食、注射毒品的; 5、因其容留吸毒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或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下列标准下,强迫他人吸毒罪才立案:即行为人实施了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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