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产权也就是所有权进行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意义上说也就不是拆迁当事人,要求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据。这里还要分两种情况: 1、房产证还在别人名下,未过户给你。这种情况补偿款是支付给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的,你可以向卖给你房子的人要求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该房屋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报建手续,无法办理房产证。如果是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是一律无偿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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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标的房屋被依法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双方当事人在此之后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卖方。考虑到所购房屋物权因拆迁而消灭,买方已无法取得标的房屋的产权。卖方作为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
房子拆迁没房产证还能得到拆迁补偿。对于没有房产证但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拥有的,由政府部门确认后也是可以得到补偿的,需经过政府确认和法律程序方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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