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产权也就是所有权进行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意义上说也就不是拆迁当事人,要求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据。这里还要分两种情况: 1、房产证还在别人名下,未过户给你。这种情况补偿款是支付给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的,你可以向卖给你房子的人要求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该房屋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报建手续,无法办理房产证。如果是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是一律无偿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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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方案公告后,会有不超过一年的冻结期,在这个冻结期内房屋是可以出租的,所以说处于冻结期的拆迁房屋是可以出租的,但已经超过了冻结期要准备开始拆迁的房子是不可以出租的。对于属于拆迁房屋的租赁者,在房屋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一定补偿的,租赁者可以获得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费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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