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而消灭。1、依《合同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赁,租赁标的物灭失等情形。其中,不定期租赁有约定为不定期、约定不明确而被视为不定期、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以及合同终止后双方又默示地继续合同的不定期租赁四种。这四种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随时解除租赁。2、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条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承租人主张的何种理由方能构成“正当理由”,不易作出一个严格的标准,应视当事人自身的状况而依诚信原则为判断,如承租人因失业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虽然并非不可以借债以偿还租金,然而终究过分艰难,因此,此时认为其无正当理由,而强令支付租金,否则即解除合同,实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该期限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过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规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说明出租人对此有选择权,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前述种种解除理由为法定理由,出租人事先不必另行通知或定出延缓期限,即可直接解除合同,不论是定期合同还是不定期合同,对此均无影响。而且这种解除对出租人一方而言,是一种权利,出租人既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承租人无权干涉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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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一、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是因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之故,物的使用价值往往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过长,即与临时让渡物的使用价值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符,容易导致物的返还纠纷。就租赁合同的期限而言,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未约定租赁期限如何履行合同在实践中,对于租赁合同的期限约定不明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也就是当事人特意不约定租赁期限的合同;另一种是当事人有意订立定期租赁合同,但可能由于某种原因对租赁的期限约定的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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