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明确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所有内容都无效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况下是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个别条款无效。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沿用《劳动法》的规定,对此作出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为处理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避免了一方当事人借故以部分条款无效否定多数条款有效的可能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而对部分无效或者个别无效的条款必须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这里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的,必须依法进行修改,不得删除;如果是约定条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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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行为人应当返还因为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其 一、合同有效和无效部分在可以相互独立,无相互依存关系时,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继续有效;其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部分合同无效会影响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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