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对于因超出上述报销标准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部分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实践中存有较大分歧。如果单位给受伤的员工上交了工伤保险,而且受伤后申请认定了工伤鉴定,单位是不承担赔偿责任,是由工伤保险公司对工伤认定等级进行赔偿,。如果已做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公司要对员工后期的工作或生活等情况要作适当安排。关于工伤医疗费超出报销范围部分由谁承担以上内容如果要了解具体的相关规定,建议你可以咨询一下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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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职期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离职后,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需按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需要用人单位自己支付承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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