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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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2、保全错误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果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界定标准一般就是申请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得到支持,而只要申请人败诉或撤诉,一般就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而无需法官再去主观的分析、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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