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不想离职的,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保征缴机构投诉、举报来解决。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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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不给给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形,是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的,但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没有交社保而辞职的,其用人单位是需要给予其劳动者相应的补偿的,其具体补偿请以实际为准。
公司不给员工买社保: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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