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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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提交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作证、工资清单(账单)、人员登记表、存款收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如果没有一个是可用的,则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附正、副本一式两份,开庭后交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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