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开设赌场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他向个股东如果知情,则构成共同犯罪,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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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构成。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做法。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做法人为中心,在做法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量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赌资的认定: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赌资认定问题最常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故此,开设赌场罪中除现场查获的赌资款物外,银行账户被认定为用于接收、流转涉赌资金的情况下,该账户内的资金就可能会被“默认”为是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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