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8÷21.75×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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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如下: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如下:1、若是职员是因为工伤患病,且需要修病假时,那么在养病期间仍然具有患病前的工资待遇,且是患病前一年的平均月工资;2、若是职员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患的病,并且要修病假时,那么仅由其职员所在公司支付可以低于最低工资的救治费用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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