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伴随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而产生。“买断工龄”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任何一次劳动关系改革都无法企及的。可以说,“买断工龄”涉及我国绝大部分国有中小企业,甚至涉及大中型国有企业。以江苏省为例, 2003年以后,江苏省加快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通过分立、兼并、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进行改制,改制面达90%以上.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计,截至2002年3月底,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共批准下达资源枯竭的煤矿、有色金属矿和铀矿关闭破产项目 12项,核销呆坏账100多亿元,涉及在职职工约6万人,离退休人员约42万人,其中以“买断工龄”的方式安置的职工约为30多万人。所以,“买断工龄”是我国劳动法史上的重大事件,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历史阶段带有普遍性的意义,劳动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不能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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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国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职工买断(也有称卖断)工龄的现象,这种做法没有国家政策和法律依据,并且情形不尽一致,尚有待商榷。在有些地区,职工买断工龄款是指让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企业无关,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今后若干年生活的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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