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搬迁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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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有以下规定: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的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月薪是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规定有以下两点:自辞的,如用人单位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如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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