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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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内容是: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应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 2、行为人在具备醉酒驾驶的状态之下,还实施了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严重超载以及没有驾照而开车等违法行为的,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这是因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前述行为已经属于违法了,还使自己在处于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危险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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