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结果显示,现在很多城市出现的城市飙车竞速行为有愈演愈烈趋势,因造成了许多惨剧和道路风险而日益为人们所痛斥。刑法修正案
(八)新设立了
危险驾驶罪,对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飙车这种违法行为已经正式纳入刑法。
“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罪状之一,被正式写入刑法之中。从“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沿革看来,
最高人民法院将“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抽象为危险驾驶罪,这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确立为犯罪,使其从行政处罚的领域进入到刑法的控制领域。
“飙车型”危险驾驶罪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机动车认定范围和证据的收集与采信,模糊了我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二元机制,使得行政处罚在“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上被架空,两者难以衔接。“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过分宽泛化,法定刑处罚不到位,使得现有的司法资源难以承担追诉“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犯罪的使命,容易造成选择性执法等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现实对策就是明确“飙车型”危险驾驶的概念及具体行为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法规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超速百分之20的,罚款200元并处记3分处罚,超速百分之50的,罚款1000元并记6分,同时吊销驾照。但是现在看来飙车一族并不惧怕交警部门的罚款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