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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后,应该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扣留的车辆。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条件如下: 第一,必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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