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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按照监管机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三类,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由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类公司在审批机构注册资本杠杆率要求,发起股东条件、业务范围、内部管理等均有不同的要求。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注册资本要求1亿元以上,公司资本金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本的8%,股东限商业银行、大型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等。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十倍,股东中须有一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注册资本金在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亿7000万元。在管理上,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还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纪纪律,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等。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条件是: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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