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
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宅基地证)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4个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可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以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另一个则是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那么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有哪些呢?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承包法)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
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
土地使用权人和
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