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是开设者不直接参与赌博,以收取场地费、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 2、是开设者直接参与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机、老虎机或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 3、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第一种、第二种形式九十年代比较常见,现在主要是第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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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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