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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并非都需要进行登记备案,需要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分情况考虑。 (一)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如果是国内的出租人,其出租的房屋如果是在北京范围内的,都要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中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二) 住宅用房对于住宅用房来说,暂时可以不登记备案,但为了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否则就有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一房多租的情况; 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转租给别人的风险。
不是所有的房屋租赁合同都需要登记备案,需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经营性用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在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如果是住宅用房,可以暂时不登记,但为了切实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进行登记和备案。总体来说,办理登记备案是较为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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