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期限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也可以照此划分具体档次。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缴费年限划分得太细,在具体执行中很难操作。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规定,改为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享受期限。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应在计算其领取期限时作相应扣除,这是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许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单位,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从这点来讲,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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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根据规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交了三年社保,退保的话,只能退到个人缴纳的部分,还取决于是缴纳那个档次的标准,这是根据所在城市的工资基数算出来的。最低档是上一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档,最高是上一年平均工资三倍档。可以办理退保的情况: 1、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户口已在我国公安机关注销的,丧失中国国籍的,移民区其他国家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参保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在职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全部由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3、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年限,也不符合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条件,或本人不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4、重复缴费,如果在同一时间段再个公司缴纳社保,或者公司缴纳,自己也在缴纳,是可以退还自己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保或者居民社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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