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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满失业保险一年,如果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通常可以领取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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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交了两年,能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如下:从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发出关于调整全州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高为每月1019元,比2014年增长15%,新标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我州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新标准发放(补发)。提高后失业保险金仍然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均缴费工资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后核定。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二类区(楚雄市辖区)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每月820元、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为926元、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1019元;三类区(楚雄州其它各县)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每月709元、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为801元、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894元。楚雄州失业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按楚雄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楚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楚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楚雄州失业保险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楚雄州失业保险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档次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享受期限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也可以照此划分具体档次。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缴费年限划分得太细,在具体执行中很难操作。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规定,改为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享受期限。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紧密结合。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不按规定缴费的,应在计算其领取期限时作相应扣除,这是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许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单位,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从这点来讲,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交了两年,能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如下:从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发出关于调整全州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高为每月1019元,比2014年增长15%,新标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对我州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新标准发放(补发)。提高后失业保险金仍然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均缴费工资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后核定。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二类区(楚雄市辖区)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每月820元、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为926元、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1019元;三类区(楚雄州其它各县)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每月709元、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为801元、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894元。楚雄州失业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按楚雄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楚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楚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楚雄州失业保险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楚雄州失业保险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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