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拆迁住宅没有有具体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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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房屋拆迁的标准: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由于我们国家地大物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国家层面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如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实践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评估补偿,所以,补偿标准重点以周边房价为参照。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需要结合不同的补偿安置方式来确定,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为例,补偿标准是按照重置成新价来补偿,这个价格一般市县人民政府都有制定标准,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一般来说,当地政府网站或国土资源局网站都能够查到相应文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个标准一般只适用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如果当地拆迁采取的是货币补偿的方式,则不适宜用重置成新价补偿,而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精神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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